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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厚喜、深圳市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
(2021)粤03民辖终1671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2-02-17
债权关键字:
合同 合同履行地 标的物 管辖
案例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16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厚喜,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26号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卓悦汇B1007。

法定代表人:傅沩,总经理。

上诉人朱厚喜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68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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