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19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铜鼓路以西深南大道以北大冲商务中心(**)**26B、C。
负责人:张文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雅美整体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香江金融大厦**3101-5。
法定代表人:翟增太。
上诉人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雅美整体家居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801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法律服务合同》第8.2条约定,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时,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乙方为上诉人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现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在签订涉案合同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根据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