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2)湘0621司惩55号
被拘留人孔明勇,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本院在执行(2021)湘0621民初3195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孙天祥与被执行人孔明勇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孔明勇发出了(2022)湘0621执461号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其行为已妨害了执行程序,阻碍了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