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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棠自诉被告人妨害司法刑事通知书
案号:
(2020)粤刑申371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0-12-20
债权关键字:
自诉 鉴定人 鉴定 自诉案件 自诉人
案例内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粤刑申371号

陈瑞棠:

你因自诉被告人傅某某、朱某某犯妨害司法罪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3刑初393号刑事裁定及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7刑终224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提出,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判决二被告人有罪或将本案移送相关国家机关立案侦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认为你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范围,裁定不予受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你提出的申诉意见,经查:

1.你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范围。你公司自诉被告人提供假证据,涉妨害司法罪,请求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案的情况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刑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自诉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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