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粤刑申371号
陈瑞棠:
你因自诉被告人傅某某、朱某某犯妨害司法罪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3刑初393号刑事裁定及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7刑终224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提出,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判决二被告人有罪或将本案移送相关国家机关立案侦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认为你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范围,裁定不予受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你提出的申诉意见,经查:
1.你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范围。你公司自诉被告人提供假证据,涉妨害司法罪,请求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案的情况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刑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自诉案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