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49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平生,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连平县司法局。机构地址:广东省连平县元善镇富民新区富民三路。
负责人:谢振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斌,广东连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曾德香,男,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一审第三人:谢开桂,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
再审申请人侯平生因与被申请人连平县司法局以及一审第三人曾德香、谢开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6民终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侯平生申请再审称,案涉土地的转让必须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连平县司法局明知案涉土地的共有人是曾德香、谢开桂、侯平生,却只与谢开桂签订《协议书》,不构成善意取得。曾德香无权单独处分共有财产,其与连平县司法局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应属无效,侯平生有权要求返还案涉土地。《关于收回连平县司法局土地使用证的申请书》并非侯平生本人所签,侯平生从未对《协议书》《土地转让合同》进行追认。案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连平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办理,涉嫌违规违法。连平县司法局虚构司法服务费、串通曾德香签订合同、违规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知法犯法。据此,侯平生请求依法再审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