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陕0803刑初124号
榆林市横山区司法局:
罪犯张某因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请你局对该犯予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