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22)川1622司惩18号
被罚款人:葛进,男,系协助执行义务人富顺东双医养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梅鑫等2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梅鑫集资诈骗罪一案中,查明:协助执行义务人富顺东双医养管理有限公司应向本案被执行人四川省天皓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的房屋租金及居间费共计5125949.01元,本院遂向富顺东双医养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应支付给被执行人四川省天皓商贸有限公司的房屋租金及居间费共计5125949.01元划拨至本院账户。富顺东双医养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未依法履行协助执行的法定义务,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向其发出(2018)川1622执1202号《责令履行协助义务通知书》,富顺东双医养管理有限公司签收后,仍拒绝履行法定的协助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