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22)川1622司惩154号
被罚款人:颜小平,男,1979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武胜县。
本院在执行田坤与颜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颜小平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