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陕0803刑初127号
榆林市榆阳区司法局:
罪犯何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请你局对该犯予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