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2)湘3127司惩18号
被罚款人:姚辉,男,1992年9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本院立案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光怀与被执行人姚辉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给被执行人姚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财产,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辉逾期没有申报财产,也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严重损害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和权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姚辉罚款人民币5000元,限于2022年2月19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