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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陈俐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382行审96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0-12-04
债权关键字:
给付
案例内容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82行审96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学院中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潘黄星,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婧。

委托代理人虞也珍。

被执行人陈俐,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环乐罚〔2019〕76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陈俐履行缴纳加处罚款义务一案,经补正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如下:加处罚款肆万玖仟伍佰元人民币。事实与理由:被执行人为国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国威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乐清经济开发区××道××房,2004年5月已依法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乐环规[2004]155号),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加工生产,2005年7月投入生产,2006年8月通过“三同时”验收。2013年国威科技有限公司的扩建项目,虽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乐环规[2013]143号),但未建成配套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经“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注塑机60台,立式注塑机10台,压铸机10台等。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国威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温环乐罚〔2019〕76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罚款伍万元人民币。被执行人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关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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