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陕0503司救执21号
救助申请人:李某某,男,194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渭南市华州区XX楼XX号楼XX单元XX室,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194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救助申请人李某某之妻身份证号码:652XXXXXXXXXXXXXXX。
救助申请人李某某以其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李某某称,其与山东明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8)陕0503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其向本院申请执行,但一直未能执行。现因其患病需长期服药,其妻无收入需要其扶养,其退休金无法维系日常生活,致使家庭生活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13000元。
经审查查明,救助申请人李某某与赵明春(系山东明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投资虚拟资金的会员)、山东明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8)陕0503民初950号民事判决,判决:山东明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退还李某某投资款1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该款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山东明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李某某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山东明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退还投资款1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该款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山东明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山东明东汽车贸易腾讯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渭南市华州区不动产登记局无房产房产登记,所判决的10000元投资款及其利息李某某至今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对山东明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