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1)陕0525司救执21号
救助申请人:党志昂,男,汉族,1979年10月29日出生,住澄城县。
救助申请人党志昂以其在(2012)澄民初字第00623民事调解书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党志昂称:因家庭条件困难,生活难以维持,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党志昂与被执行人鱼利利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澄民初字第00623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每年承担孩子抚养费3000元。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