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裁判规则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杨彦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司法救助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规则日期:
2021-12-31
案例内容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1)陕0525司救执18号

救助申请人:杨彦明,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礼县,身份证号码:622XXXXXXX********。

救助申请人杨彦明以其在(2012)荔民初字第00977号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杨彦明称:因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其右小腿中下进行了截肢属六级伤残,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从此丧失,没有收入来源,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杨彦明与被执行人东育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大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荔民初字第00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东育明赔偿原告杨彦明各项费用共计214144.68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东育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彦明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受理。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东育明履行了案件款6000元,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