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1)陕0304司救执48号
救助申请人:冯月琴,女。
救助申请人:康晓,男
救助申请人:康蕊,女。
救助申请人:康瑛,男。
救助人冯月琴、康晓、康蕊、康瑛以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困难为由,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冯月琴、康晓、康蕊、康瑛称,救助申请人与张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陕0304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冯月琴、康晓、康蕊、康瑛各项损失共计272525.40元,扣除垫付的51000元,实际还需赔偿221525.40元。判决书生效后,张兴未履行支付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因张兴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陕0304执8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现因冯月琴、康晓、康蕊、康瑛家庭生活困难,故请求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60000元,愿意在司法救助后,案结事了,剩余案件款自愿放弃,不再申请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