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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刘西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司法救助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规则日期:
2022-02-28
案例内容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1)陕0304司救执23号

救助申请人:刘西让,女,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5********,住宝鸡市陈仓区县。

委托代理人:田引霞,女,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5********,住宝鸡市陈仓区县,系救助申请人刘西让之女。

救助申请人刘西让以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困难为由,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刘西让称,她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陈民一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李某某赔偿她其余损失92983.50元。判决书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支付义务,她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已被收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陈执民字第001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2021年5月21日她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能履行赔偿义务,现她面临生活困难,故请求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46000元,愿意在司法救助后案结事了。

经审查查明,刘西让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陈民一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营业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刘西让各项损失30000元;二、由李某某赔偿刘西让的其余损失97983.50元,减去已付款5000元,实际应付92983.50元;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刘西让对王某某、甘肃天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麦积客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因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受理费4296元,由李某某负担2296元,刘西让负担2000元。刘西让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某某应给付赔偿款92983.50元、诉讼费2296元,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已被收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陈执民字第001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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