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司法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吕小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司法救助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2021)陕0525司救执17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1-12-31
债权关键字: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案例内容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1)陕0525司救执17号

救助申请人:吕小红,女,汉族,1967年10月6日出生,住澄城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

救助申请人吕小红以其在(2018)陕0525民初318号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吕小红称:因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其颈脊髓损伤致四肢瘫痪属一级伤残,生活由其丈夫一直照顾,没有收入来源,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吕小红与被执行人许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25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许丹赔偿原告吕小红各项费用共计1725224.91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许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小红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受理。经本院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