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司法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武春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司法救助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2021)陕0503司救执30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1-09-16
债权关键字:
其他案件
案例内容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陕0503司救执30号

救助申请人:武某某,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704150315。

救助申请人武某某以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部门立案后转本办审查处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称,其与被告华县核工业某某钼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给付武某某工程款850000元。判决生效后一直未得到执行,其目前经济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20000元。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武某某系华县金华维修工程队业主,于2008年、2009年承接了被告公司的部分外围、宿办楼及生活区改造等工程,均已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拖欠武某某工程款未付。后武某某诉至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本院主持调解作出(2016)陕0503民初79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与2018年12月25日前清偿武某某上述工程的工程款850000元。但被告未能按调解内容履行,武某某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公司生产设备系特种采矿设备,厂房被政府征用用于洪灾后灾民安置,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2020)陕0503执恢1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