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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孝礼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司法救助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2021)陕0525司救执6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1-12-31
债权关键字: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案例内容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1)陕0525司救执6号

救助申请人:王孝礼,男,194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

救助申请人王孝礼以其在(2018)陕0525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王孝礼称:因其在妻子死亡后对生活失去信心,而且本人患有多种病,没有收入来源,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王孝礼与被执行人张军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25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军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63407元(已付1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孝礼、王某甲、王某乙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军银行存款5634.92元,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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