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1)陕0525司救执9号
救助申请人:刘百洁,女,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救助申请人刘百洁以其在(2015)澄刑初字第000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刘百洁称:因其在丈夫死亡后家中再无其他劳动力,生活特别困难,而且本人患有心脏病等多种病,没有收入来源,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刘百洁与被执行人陈某某、闫某某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澄刑初字第000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闫某某赔偿原告刘百洁各项费用共计365741.55元(已赔偿192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陈某某、闫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百洁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闫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