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1)陕0525司救执7号
救助申请人:王亚军,女,汉族,1959年9月26日出生,住大荔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
救助申请人王亚军以其在(2019)陕05民终18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王亚军称:因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丧失劳动力,没有收入来源,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王亚军与被执行人朱进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5民终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进广赔偿原告王亚军各项费用共计11424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朱进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亚军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扣划了被执行人朱进广银行账户存款7500元,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