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1)陕0525司救执5号
救助申请人:杨春兰,女,192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救助申请人杨春兰以其在(2015)澄民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杨春兰称:因其年事已高,已无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杨春兰与被执行人张泽选、张泽辽赡养纠纷执行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澄民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泽选、张泽辽每年给付原告杨春兰赡养费各36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泽选、张泽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春兰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