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
(2021)豫0883司惩155号
被拘留人:张欢欢,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被拘留人张欢欢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以(2021)豫0883司惩155号决定书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根据本案案情需要,需提前解除对张欢欢的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