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02行审228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766号。
法定代表人肖达统,局长。
被执行人杨帆,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22-37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加处罚款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22-37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杨帆,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限期一日内清理店外经营的物品;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20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