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108诉前调确17号
申请人:刘某,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张某(系刘某之子),住太原市。
申请人:孙某,住太原市。
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某与孙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2年1月21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自愿申请调解;二、孙某前期已为刘某支付医疗费2170元,孙某同意于2022年1月21日一次性赔偿刘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000元;三、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一次性解决,再无任何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