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财保1415号之一
申请人:辽宁志正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事务所(普通合伙),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5号财富中心C座4-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玲,辽宁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朝阳某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辽宁志正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事务所(普通合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朝阳某股份有限公司、王某银行存款共计1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