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21)湘1027司惩12号
被罚款人黄玉山,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宏标与被执行人黄玉山(2019)湘1027执194号、(2021)湘1027执恢5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玉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黄玉山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限在2021年6月15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后,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