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司法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黄玉山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
案号:
(2021)湘1027司惩12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1-12-30
债权关键字:
司法制裁案件
案例内容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21)湘1027司惩12号

被罚款人黄玉山,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宏标与被执行人黄玉山(2019)湘1027执194号、(2021)湘1027执恢5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玉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黄玉山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限在2021年6月15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后,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