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11诉前调确3号
申请人:江海龙,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欢欢,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鄢卫星,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海龙与鄢卫星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于2021年12月30日经嘉兴市秀洲区塘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鄢卫星支付申请人江海龙欠款193100元,扣除已付40000元后余款153100元,于2022年1月31前支付30000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5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5000元,2022年5月起至2022年11月止,于每月月底前各支付10000元,剩余431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清;
二、若申请人鄢卫星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江海龙有权要求申请人鄢卫星支付违约金18000元并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