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豫1403刑初489号
宁陵县司法局:
被告人孙某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请你局对该犯予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