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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延峰、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闽0583行审29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0-09-27
债权关键字:
自然资源 法定期限
案例内容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583行审29号

申请人南安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柳城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3MB19575415。

法定代表人陈子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徽,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洪延峰,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人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南资源行处〔2019〕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部分非诉行政执行一案,经补正材料后,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该行政行为。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洪延峰于2006年11月份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溪美街道镇山村土地建厂房,现已建成一层钢结构厂房一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南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资源裁量标准的规定,于2019年7月1日对被申请人作出南资源行处〔2019〕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处以: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址在溪美街道镇山村××房的土地,面积2158平方米(合3.24亩),具体四至为:东至杂地,西至杂地,南至厝,北至杂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一幢,建筑占用面积1960.7平方米(合2.94亩);三、对非法占用土地2158平方米(合3.24亩)的行为处以符合规划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捌拾元整,并于2019年7月3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告知其自行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部分,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申请人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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