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21)陕01司惩复2号
复议申请人:林茂山,男。
复议申请人林茂山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的(2021)陕0113司惩2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林茂山提出,一审法院复议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认为申请人用同一份转账记录,进行虚假诉讼是错误的,申请人用同一份转账记录证明借款事实,但并没有处罚决定认为的重复计算的问题。本案诉讼请求的标的并没有包含另案的已判数额。一审法院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如果一审法院认为申请人证据不足,可以驳回诉讼请求,事实上一审法院也已经做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又做出处罚决定,系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并没有虚假诉讼的故意。被告在使用原告的多张信用卡套现使用后再还款再套现,循环往复,所以被告在银行记录中的转入记录是信用卡还款,不是合同还款。诉讼请求标的出现计算错误,是因为原告与被告在2014年至2016年发生近千笔借款还款。手工计算量大,且借款据庭审时间过长导致申请人出现陈述误差,属无心之过,没有虚假诉讼的故意。综上,请求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的(2021)陕0113司惩2号罚款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