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1)陕0831司惩1号
被罚款人:常某某,男, 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XX乡XX村XX组XX号。
本院在审理(2020)陕0831民初398号闫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因闫某某未支付子女抚养费,2020年12月14日13时17分至2020年12月14日15时10分,常某某用电话1502942****数次给该案承办法官拨打,向承办法官索要子女抚养费,承办法官告知应申请执行后,引起常某某不满,常某某在电话中数次辱骂、侮辱承办法官,常某某均认可。并对承办人员当面承认错误。常某某的以上行为,藐视司法权威,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应予处罚。鉴于常某某对其错误言行的认识态度,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