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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林业局、张卫坤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824行审73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0-12-03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824行审73号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林业局。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钟山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24002626277D。

法定代表人:江旗峰,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震。

被执行人:张卫坤,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林业局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开森公罚书字【2020】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张卫坤罚款1256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群众举报,开化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2月21日对被执行人张卫坤涉嫌滥伐、毁坏林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2019年至2020年1月,被执行人张卫坤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独自一人在其屋后“坝头”山场砍了11株林木(其中杉木3株、松木7株、杂木1株),还将杉木根部剥皮(未砍倒)6株。经鉴定,共砍伐林木11株,计材积0.681立方米,折立木材积1.135立方米,毁坏林木6株,计材积0.366立方米,折立木材积0.610立方米。被执行人张卫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因被执行人张卫坤在“坝头”山场砍伐的林木权属存在争议,根据《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执行人张卫坤的行为应按滥伐林木进行处罚。开化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4月8日作出开森公罚书字【2020】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张卫坤滥伐林木的行为决定责令于2020年12月31日前补种滥伐林木5倍的树木,共计55株,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计81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张卫坤毁坏林木的行为责令于2020年12月31日前补种毁坏林木1倍的树木,共计6株,并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计439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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