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鲁1403刑初41号
陵城区司法局:
罪犯郑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请你局对该犯予以考察。
缓刑考验期限:自2022年4月12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