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302行审134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766号。
负责人周岷,局长。
被执行人郑代明,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违法行为地温州市鹿城区洪福巷95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鹿综法处字[2017]第011-02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履行加处罚款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温鹿综法处字[2017]第011-02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年10月11日送达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10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9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