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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徐时品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327行审254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0-10-16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27行审254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学院中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潘黄星,局长。

被执行人徐时品,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环苍罚[2019]11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罚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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