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223刑初199号
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胜忠,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攸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攸县。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1年5月19日被攸县公*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9月2日被攸县公*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大安,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中共党员,住湖南省攸县。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1年5月19日被攸县公*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株攸检刑诉[202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胜忠、黄大安犯虚假诉讼罪。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子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胜忠、黄大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左右,被告人吴胜忠与同为离异的刘某结婚,2015年左右,刘某在其工作的新市良种农场低价购买了三空宅基地,被告人吴胜忠在上述宅基地上建造了一栋二层小楼,因上述建房一事造成夫妻感情不和,2019年9月,刘某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了在离婚时多占财产,2020年10月,被告人吴胜忠找到建房时帮做铝合金门窗的被告人黄大安,在实际铝材款已结清的情况下,虚构一笔未结清的债务,并伪造了一份假的金额为59800元的欠条。随后,被告人黄大安持上述“欠条”到攸县人民法院向吴胜忠、刘某两人提起民事诉讼,并在开庭时出庭作证,经审理,攸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吴胜忠与刘某两人共同承担此项债务的判决。2020年12月,刘某不服判决并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被告人黄大安因心虚撤回了起诉。
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吴胜忠、黄大安,主动到公*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吴胜忠、黄大安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攸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装修结算清单、记账本、证人刘某、吴某1、吴某2、吴用、付某、吴某3、吴某4的证言及被告人吴胜忠、黄大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胜忠、黄大安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因两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故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吴胜忠、黄大安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胜忠、黄大安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胜忠、黄大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