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22)川3426司惩12号
被罚款人:李超,男,199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我院执行的徐德庆申请执行李超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3426民初1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的要求申报财产并经本院传票传唤及口头传唤拒不到庭。另查明,被执行人李超有小型汽车2辆,号码号牌分别为:川LYB4**和川LVA0**。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