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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家、蓬莱市司法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鲁民申2416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0-12-12
债权关键字:
合同书 继续履行
案例内容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24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永家,男,194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蓬莱市司法局,住所地蓬莱市南环路136号锦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江波,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敏,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学,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蓬莱市人民政府登州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蓬莱市登州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光军,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健洋,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蓬莱市人民政府紫荆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蓬莱市西关路92号。

法定代表人:徐万波,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隆平,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蓬莱市人民政府蓬莱阁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蓬莱市北关路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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