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24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永家,男,194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蓬莱市司法局,住所地蓬莱市南环路136号锦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江波,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敏,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学,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蓬莱市人民政府登州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蓬莱市登州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光军,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健洋,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蓬莱市人民政府紫荆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蓬莱市西关路92号。
法定代表人:徐万波,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隆平,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蓬莱市人民政府蓬莱阁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蓬莱市北关路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