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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湖州澳品木业有限公司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591行审52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0-10-12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591行审52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开元路100号。

负责人何晓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锦煜,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湖州澳品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同心村318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吴孟云。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湖浔环罚〔2019〕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湖州澳品木业有限公司履行缴纳罚款65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湖州澳品木业有限公司缴纳罚款65000元。事实和理由: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2月5日对湖州澳品木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减少有机废气排放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12月5日直接送达给湖州澳品木业有限公司,已发生法律效力。迄今湖州澳品木业有限公司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为证明以上事实,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

经审查查明,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2月5日对湖州澳品木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减少有机废气排放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湖州澳品木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款65000元。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2月5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湖州澳品木业有限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2020年6月18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湖州澳品木业有限公司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湖州澳品木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又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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