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005财保53号
申请人:海口海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33号京航公寓A402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艳,女,海南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文昌市庄严迅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清澜路78号B栋602。
法定代表人:郭玄。
申请人海口海昱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文昌市庄严迅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为玖拾陆万元整(960,000元),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文昌市支行营业部,×××。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海口海昱科技有限公司的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口海昱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文昌市庄严迅雅建设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文昌市支行营业部(账号:×××)中的960,000元为限支付。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实际冻结、查封、扣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