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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潘帮年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522行审38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0-10-13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522行审38号

申请执行人:长兴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迎宾大道41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星,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涛,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潘帮年,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申请执行人长兴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运罚决字[2019]第330522511910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潘帮年罚款人民币12000元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长兴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20年3月2日作出长运罚决字[2019]第330522511910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9年4月8月9时30分,长兴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长兴县公安局泗安派出所接受由泗安派出所移交的潘帮年驾驶浙E6××××小型普通客车非法营运一案,经办案民警反映,潘帮年于2019年4月7月17时,在泗安农业银行门口搭载一名女性乘客送至泗安禧祉村,谈好运费为25元,经查潘帮年与该名乘客互不相识,由于运费问题发生纠纷而报警求助,泗安派出所出警后分别对两位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潘帮年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行政相对人潘帮年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申请执行人长兴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20年3月3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潘帮年。2020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长兴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向被申请执行人潘帮年送达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潘帮年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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