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824行审70号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林业局。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钟山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24002626277D。
法定代表人:李德兴,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震。
被执行人:方远中,男,195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林业局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开林罚书字【2020】第10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方远中罚款3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林业局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开林罚书字【2020】第10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方远中和方根中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去东坑村“东坑后山”山场安装绳套用来猎捕野生动物,2020年2月10日上午,捕获黄麂两只,随后将黄麂搬运下山,准备一人分一只拿回家食用,后被乡干部查获。被执行人方远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方远中处涉案野生动物价值一倍的罚款,计3000元,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