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司法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淳安县应急管理局、余寅高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127行审28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0-12-11
债权关键字:
程序合法
案例内容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127行审28号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集贤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文田,局长。

委托代理人方杨斌,局干部。

被执行人余寅高,男,汉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家住淳安县。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淳应急罚[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罚款10800元的裁决内容。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7时30分许,淳安县合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周武聂安排袁跃、随二丹等6人在杭州丽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钢结构仓库屋顶彩钢瓦更换。上午10时30分许,随二丹在取料过程中,踩在未固定的彩钢瓦上并从7.9米高的屋顶摔落在地致死。经申请人调查并报淳安县人民政府批复,认定该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淳应急罚[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余寅高作为淳安县合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能做好现场安全管理,未能及时消除安全生产存在的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日,向其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还告知了逾期不缴纳罚款而应按日百分之三承担加处罚款的内容。2020年9月1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