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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浩虚假诉讼罪、妨害司法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皖1523刑初149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03
债权关键字:
传唤 自首 减轻处罚
案例内容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523刑初149号

公诉机关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浩,男,汉族,1980年9月13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硕士研究生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人田浩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4月15日被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6月25日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舒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君,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舒检刑诉〔202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浩犯虚假诉讼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浩及其辩护人孙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4日,被告人田浩与安徽宇能美笛龙置业有限公司就钢材交易事宜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同年12月18日,田浩与安徽宇能美笛龙置业有限公司签署《钢材购销决算单》,后田浩单方私自将《钢材购销决算单》中“参与决算人”涂改为“担保人及决算人”,欲使被害人邵某承担担保责任。2017年1月19日,田浩以上述《钢材购销合同》和《钢材购销决算单》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安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安徽宇能美笛龙置业有限公司偿还《钢材购销决算单》标明的钢材欠款1413012.47元及相应利息,并依据伪造的《钢材购销决算单》上邵某在“担保人及决算人”的签字,要求法院判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6月14日,该法院一审判决:一、安徽宇能美笛龙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1413012.47元及利息;二、邵某对该笔1413012.47元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9月20日,经田浩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金安区法院对被害人邵某先后限制高消费、征信惩戒、冻结社保卡等执行措施,同年9月28日,依据被告人田浩的申请,金安区法院裁定,扣留、提取邵某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的债权144万元。此外,2019年1月7日至同年12月20日,田浩针对金安区法院(2017)皖1502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多次进京访、赴省访、重复访共计21次。后因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李冬梅、潘登没有扣留、提取邵某执行债权144万元,2019年9月20日、2020年8月5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区纪委决定给予法官助理潘登戒勉谈话、执行法官李冬梅严重警告处分。2019年11月30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金安区法院分别为田浩垫付执行款15万元,合计30万元。2020年6月18日,金安区法院审判法官张先东因对田浩捏造担保人虚假民事诉讼审查不严,作出错误判决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渎职罪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2月2日移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发后,被告人田浩于2020年6月18日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公诉机关对此指控提供的证据有钢材购销合同、民事判决书、处分决定等书证,证人赵某、李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邵某的陈述,被告人田浩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浩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田浩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田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尊重被告人田浩对案件诉讼利益的慎重选择;通过法庭调查,结合法律规定,对公诉机关的事实认定、罪名认定和法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合法性,辩护人均不持异议,故仅就量刑情节和量刑建议简要阐明观点:其一,被告人田浩的行为虽然涉嫌虚假诉讼罪,但综观本案事实,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其二,被告人田浩在审查起诉期间,先后两次表示认罪认罚,其行为成立“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三,请法庭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幅度内,对被告人田浩处最低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4日,被告人田浩与安徽宇能美笛龙置业有限公司就钢材交易事宜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同年12月18日,田浩与安徽宇能美笛龙置业有限公司签署《钢材购销决算单》,后田浩单方私自将《钢材购销决算单》中“参与决算人”涂改为“担保人及决算人”,欲使被害人邵某承担担保责任。2017年1月19日,田浩以上述《钢材购销合同》和《钢材购销决算单》向金安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安徽宇能美笛龙置业有限公司偿还《钢材购销决算单》标明的钢材欠款1413012.47元及相应利息,并依据伪造的《钢材购销决算单》上邵某在“担保人及决算人”的签字,要求法院判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6月14日,该法院一审判决:一、安徽宇能美笛龙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1413012.47元及利息;二、邵某对该笔1413012.47元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9月20日,经田浩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金安区法院对被害人邵某先后限制高消费、征信惩戒、冻结社保卡等执行措施,同年9月28日,依据被告人田浩的申请,金安区法院裁定,扣留、提取邵某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的债权144万元。此外,2019年1月7日至同年12月20日,田浩针对金安区法院(2017)皖1502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多次进京访、赴省访、重复访共计21次。后因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李冬梅、潘登没有扣留、提取邵某执行债权144万元,2019年9月20日、2020年8月5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区纪委决定给予法官助理潘登戒勉谈话、执行法官李冬梅严重警告处分。2019年11月30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金安区法院分别为田浩垫付执行款15万元,合计30万元。2020年6月18日,金安区法院审判法官张先东因对田浩捏造担保人虚假民事诉讼审查不严,作出错误判决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2月2日移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发后,被告人田浩于2020年6月18日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另查明,被告人田浩亲属向金安区法院退还垫付执行款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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