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2诉前调确491号
申请人:周其良,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钟埭街道宏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金芳,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戚荣华,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周其良与申请人戚荣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于2022年4月26日经平湖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戚荣华于2022年6月底前返还申请人周其良借款20000元;
二、若申请人戚荣华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则申请人戚荣华应赔偿申请人周其良违约金4000元,且申请人周其良有权在申请人戚荣华违反本协议次日起就申请人戚荣华所欠申请人周其良借款20000元(扣除已履行部分)及违约金4000元一并向平湖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