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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张启刚等虚假诉讼罪、妨害司法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鲁1721刑初251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29
债权关键字:
伪造 财产保全 从犯
案例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721刑初25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欣(曾用名李桂迎),女,1986年4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曹县,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因辱骂他人于2018年9月3日被定陶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1月26日被抓获,同年1月27日被宣布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曹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菏泽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亚滨,山东庄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启刚,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6日被宣布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1月29日被曹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4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2日被曹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1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曹县看守所。

辩护人吕修高,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袁野,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李霖,男,1994年3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地山东省鄄城县,住山东省菏泽市。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21年2月2日被曹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曹县看守所。

辩护人邢波,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宋加秘,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检一部刑诉〔2021〕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欣、张启刚、李霖犯虚假诉讼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保军、冯伟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吴某的诉讼代理人刘华新,被告人李欣及其辩护人张亚滨,被告人张启刚及其辩护人吕修高、袁野,被告人李霖及其辩护人邢波、宋加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份,吴某以与被告人李欣、刘华新存在赠与合同纠纷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人李欣委托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霖为其代理该民事案件。

为逃避案件败诉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被告人李欣、李霖、张启刚等人串谋后,捏造被告人李欣欠被告人张启刚借款本息共计208万元的民事法律关系。被告人李霖在被告人张启刚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中,勾划出9笔共计109万元的交易记录,计算出借款利息99万元并提供欠条模板,由被告人李欣伪造了欠被告人张启刚本息合计208万元的欠条。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张启刚持伪造的借条及银行交易明细向曹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李霖作为被告人李欣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明知被告人张启刚的诉讼代理人常某提供的欠条系伪造却故意不提异议,致使曹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基于捏造的事实和伪造的欠条,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作出(2017)鲁1721民初6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欣偿还被告人张启刚借款本息共计208万元。

2018年7月5日,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727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欣返还吴某财产362.5079万元。2019年9月25日,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727执1721号裁定书,裁定将被告人李欣在菏泽市定陶区的房产2号楼1单元112、113、211、212、213室(作价共计380万元)交付给吴某。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张启刚以曹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鲁1721民初6050号民事判决书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参与分配被告人李欣被执行房产的处置价款。2019年11月25日,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启刚在执行终结之后提出申请为由驳回了被告人张启刚的申请,后被告人张启刚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0年2月8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7执复81号裁定书,裁定撤销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8)鲁1727执1721号裁定书、(2018)鲁1727执异74号裁定书,致使吴某的债权未能实现。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吴某陈述、证人冯某、游某、常某、闫某证言、辨认笔录、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户籍证明,同案行为人李永升、李桂英供述,以及被告人李欣、张启刚、李霖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欣、张启刚、李霖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欣、张启刚、李霖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李欣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张启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李霖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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