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2)苏1283司惩1号
被罚款人: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某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宋某某、王某某、魏某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查明:刘某某存在虚假陈述,致使人民法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作出错误裁判,其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