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邰乃魁与临江市司法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吉06民终453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20-09-10
债权关键字:
劳动争议 不予受理
案例内容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6民终4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邰乃魁,男,1980年2月4日生,汉族,临江市司法局科员,住临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江市司法局。住所地:临江市联建综合楼3楼。

法定代表人:柳玉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岩,男,1984年11月25日生,汉族,临江市司法局职员,住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财,男,1979年4月5日生,汉族,临江市司法局职员,住临江市。

上诉人邰乃魁因与被上诉人临江市司法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临江市人民法院(2020)吉0681民初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邰乃魁上诉称,本案已经仲裁前置程序,一审法院以本案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错误,故应撤销一审裁定。

邰乃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临江市司法局给付邰乃魁从2013年6月(含6月)至2016年7月(含7月)期间,未按照档案工资支付的工资及取暖费、十三个月工资待遇;2.临江市司法局为邰乃魁解决2017年之前的“五险二金”待遇,对未履行部分及未足额缴纳部分予以补齐,参照全额事业编同等待遇补齐至参加工作之日;3.补偿2017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档案工资补齐差额部分;4.临江市司法局支付从邰乃魁因工受伤至今的护理费;5.对邰乃魁因工伤需要治疗的费用单位予以垫付;6.临江市司法局承担取消邰乃魁中级职称待遇的责任;7.临江市司法局退还个人缴纳社保多扣部分;8.临江市司法局承担本次诉讼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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