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司法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胡崇梅、张义富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诉前调确管辖裁定书
案号:
(2022)浙0127诉前调确715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发布日期:
2022-07-25
债权关键字:
其他案件
案例内容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诉前调确715号

申请人:胡崇梅,女,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志伟,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薇,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义富,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胡崇梅与张义富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胡崇梅与张义富民间借贷纠纷,于2022年7月20日经淳安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张义富返还胡崇梅借款本金15000元。款项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余款10000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还清;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