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诉前调确715号
申请人:胡崇梅,女,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志伟,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薇,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义富,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胡崇梅与张义富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胡崇梅与张义富民间借贷纠纷,于2022年7月20日经淳安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张义富返还胡崇梅借款本金15000元。款项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余款10000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还清;